关闭

产品分类

建声装饰/DECORATION

体育场馆

      体育建筑应根据其类别、等级、规模、用途和使用特点,确定其声学设计指标,并在设计中采用实现预定指标的相应措施。当有多种功能使用时,应按其主要功能确定声学指标,并通过扩声系统兼顾其他功能。声学处理方案应结合结构形式、观众席和比赛场地的配置、扬声器设置以及防火、耐潮等要求。处理比赛大厅内吸声、反射声和避免声学缺陷等问题时,应把自然声源、扩声扬声器作为主要声源,建声与扩声设计协调同步展开工作。

       体育建筑广播电视用房的播音室、评论员室、声控室等应按要求做声学处理,使之达到预定的指标;练习房(馆)、运动员休息室、教练室等设置有线广播和对讲系统应根据设施等级确定。应符合所规定的允许噪声标准。体育比赛和体育设施产生的噪声对周围环境的影响应符合现行的《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》的规定。体育场馆的主要声学指标宜符合表1的规定。体育场的声学设计在使用扩声系统时应符合下列要求:

● 在观众席有足够的声级,满足体育场所必需的功能和要求;
● 全部观众席被扩声所覆盖;
● 传送语言时有足够的清晰度、传播音乐时有一定的丰满度;
● 减少对场外的声干扰;结构安全、操作方便、维修容易、抗风防雨、性能可靠。

       体育馆的扩声设计指标应按现行行业标准《体育馆声学设计及测量规程》JGJ/T 131-2012的要求取值。有关设施可按现行行业标准《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》JGJ 16-2008的有关规定执行。
       体育馆的混响时间应以80%的观众数为满座,并以此作为设计计算和验收的依据。
       综合体育馆比赛大厅按等级和容积规定的满场500~1000Hz混响时间指标及各频率混响时间相对于500~1000Hz混响时间的比值,宜符合表2和表3的规定。
体育馆比赛大厅、贵宾休息室、扩声控制室、评论员室和扩声播音室无人占用时,在通风、空调、调光等设备正常运转条件下、厅(室)的背景噪声限值宜符合表4的规定。
噪声控制和其他声学应符合下列要求:

● 比赛大厅宜利用休息廊等隔绝外界噪声干扰,休息廊宜做吸声降噪处理;
● 贵宾休息室围护结构的计权隔声量R应根据其环境噪声情况确定;
● 电视评论员室之间的隔墙应有足够的计权隔声量值;
● 评论员室的混响时间在频率125~4000Hz的频率范围内不应大于0.5s,因而室内必须做吸声处理;
● 通往比赛大厅、贵宾休息室、扩声控制室、电视评论员室、扩声播音室等房间的送、回风管道均应采取消声、降噪和减振措施,风口处不宜有引起再生噪声的阻挡物;
● 空调机房、锅炉房等各种设备用房应远离比赛大厅、贵宾室等有安静要求的用房。当其与主体建筑相毗邻时,应采取有效的降噪、隔振措施。